案情概要
本案被告是一個小伙子,從外地來黑龍江打工。所謂的打工啊,他也是被騙來的,這小伙子在外地呢,沒有經濟來源,他找到了他的師傅,他的師傅說呢,大慶有工作,他有認識人。能給他找到好的工作,然后這小伙子從外地呢,就來到了大慶。結果他的師傅領著他好幾天也沒有找到正經工作,然后把小伙子身上的錢呢,也都吃光了。這小伙子走投無路,沒有辦法,然后晚上看到一個女性的獨自走在街上。她看見他背一個挎包,然后那小伙子就實施了搶劫。
本案的法律點沒有太多的復雜的觀點,主要就是說,人在極其窘迫的情況下,為了生存,實施搶劫是否能夠獲得從輕處罰?
法律觀點概要:
一、辯護人對案件定性有疑義,認為本案的定性應該是搶奪而并非是搶劫。
1、本案中被告人施加強與挎包,并非直接暴力作用與人身。強力和暴力作用的對象不同。搶劫罪中暴力的對象是被害人人身,一般不包括對物。若作用于物,則以、可能作用于人身為限。
2、本案搶劫罪中的強力,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搶劫暴力和強力的目的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壓迫,其手段必需抵達足以壓制對方對抗的水平。行為人施于暴力的目的是廢除、壓制被害人的對抗,從而劫取財物。本案被害人來不及對抗,并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對抗。
大慶市律師事務所本案中,被告人甲搶奪財物時候,在稱被害人不被拎包準備跑,被發現之后有一個短暫的僵持,但該強力的危害性遠達不到搶劫暴力那樣的要緊水平。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人身的暴力行為,被害人身體也未受有損傷,被告人運用強力的對象是被害人所攜的包。以上均證明本案暴力水平不敷以抵達壓制被害人對抗的水平。綜上,劃分兩罪的關鍵還是取決于能否具有對被害人身體推行暴力或傷害的本質,暴力水平能否已抵達足以壓制被害人對抗的水平。
3、關于法律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
二、幾點從輕的理由。
1、本案社會危害不大。
根據《刑法》61條,量刑應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來決定。本案達到了犯罪的起點,但是數額相對較小,對社會的危害……
2、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主觀惡性不大,因為家庭困難,法律意識淡薄。所以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惡性盜竊案件。被告的法律意識淡漠,當人被告的認知不影響定罪,但是請法庭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予以考慮。
被告人歸案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對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悔恨不已.并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真相,比起拒不認罪、負隅頑抗的被告人其社會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為了彌補受害人的經濟損……
3、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
根據《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使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被告人甲歸案后坦白交代自己實施的行為,能積極認罪、悔罪。
被告人被告人甲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坦白交代了自己實施的行為。被告人被告人甲在公安機關前后幾次訊問筆錄中,供述一致。在檢察院提起公訴階段,坦白向公訴機關交代自己實施的行為,積極認罪悔罪。法庭……
三、可以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方面。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及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4、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做好善后、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最后,希望法院能本著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中有關適用緩刑的規定,給被告人被告人甲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人……
案件結果
本案的案件結果,代理人認為是非常滿意的,獲得了三年有期徒刑。這個表面上看是獲得了三年,但是呢,這個是搶劫犯罪的法律規定的低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等暴力性犯罪是不允許判處緩刑的。然后呢?搶劫罪的低起點是三年到十年,那么三年已經是法律規定的低的處罰。希望這個小伙子出來之后能夠步入正軌吧。
本案例原創代理人陳山律師,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復制和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