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呢,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合同詐騙案,這起詐騙案的原因呢,是由于當時的瘋狂的高利貸。最關鍵發生的時間是2007年左右,那個時候呢,咱們國家還不允許個人呢,開小額貸款公司就是金融性的企業,并沒有放開。所以那時候呢從事高利貸的都是一些個人,他們沒有資質。北方的這些高利貸的從業者呢,就厲害的很呢。他們的手段呢,可以說是比較驚人。比如說兩三萬元的本金,最后呢會達到兩三個二三十萬。然后呢?還沒有還完。他們朝你要錢的手段呢,也是非常的驚人。把你逼得是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大慶市律師事務所本案的被告人呢,其實就是借了這種高利貸。這些高利貸的從業者呢,他是大量的,漫無目的的發送短信。這些短信呢,具有相當的誘惑性。那就是無抵押放貸款。這個無抵押貸款哪,為什么說非常的有誘惑性呢?大家都知道,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將來如果這個錢你還不上的時候,銀行那是有權利通過起訴的方式強行拍賣你的房產。當然是呢,無抵押無擔保的,直接把錢送到你的手上。而你呢?現在又急需用錢。還不需要什么擔保,那么這個最急需用錢的那些人呢,就相當的有誘惑力。
但是呢,誘惑力是誘惑力。之前的案例我曾經說過,天底下便宜的東西就是最貴的。這些借錢的人呢?他們不知道像這種放錢的人呢,他們根本就不需要任何擔保。因為他們完全輕松的能把你逼到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等后期有機會,我再講一講我辦這種案件的經歷。你沾上了他們生不如死的時候就開始了。
本案的被告人呢,就是被小額貸逼的幾盡瘋狂。最后呢?到了什么程度?逼著他到租賃公司呢,去租賃車輛,然后呢,把這些車輛再一個一個的賣掉,或者是抵押掉。那么這種行為你想啊,這種行為啊,是顧頭不顧腚的行為,是一種找死的行為。那案發那是必然的,但是剛才我說過了,人被逼到一定程況情況的時候,瘋狂就不可避免。下面是本律師的法律觀點摘要
本辯護人觀點是有罪從輕的觀點。
請法庭考慮如下從輕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下面就從輕的幾點觀點發表辯論意見。
一、案發之前,被告人積極努力返贓退贓。
本案在案發之前,被告及家屬一直在與某B汽車租賃公司交涉,也在和買車人交涉,準備把車贖回來。但是由于車輛已經多次的轉手,價格超出自己的預想和承受能力,沒有全部的把價格談妥。
二、事發后,被告人主動投案,并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2007年4月10日,被告人在家屬的陪同下,在紅崗分局投案自首。
另外,在案卷中可以看出,投案后,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交代是客觀的,沒有撒謊及不真實的陳述。認罪態度較好、其悔罪表現明顯。被告在辯護人會見時,表示了自己后悔的想法,自己剛有一個比較理想的工作,剛就因這起案件…
三、在客觀上,本案贓物均被追回,社會危害性相對其它惡性刑事犯罪較小。
被告人出賣的車輛時候均被追回,贓物歸還給車輛所有人??陀^危害較小。不同于其他惡性刑事犯罪,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經…
四、被告沒有前科劣跡、是首犯和初犯。
請法庭考慮這一點,予以從輕處理。
五、被告在主觀惡性上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
被告人被告人賈某在出賣其中一輛車的時候,開始時主觀上確實是想抵押,事后想把車贖回來。但是,辯護人認為后來出賣的行為也并不這影響合同詐騙性質的認定。但是后來,被告及其家人確實是有積極、努力往回贖車的經過,可以看出主觀上不同于其他惡性犯罪。
根據《刑法》第61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案件結果
正常的來講呢,一般的被告人都希望自己能取得從輕的判決,而本案的被告人呢,希望自己呢,在里面多呆幾年。然后呢?舒舒服服的能消停幾年,能睡上幾年好覺。但是呢,還不希望在里面呆的時間太長,帶個三年五年的就行。所以這個案件最難的不是從輕判決,而是怎么能讓它正正好,好的判上3、4年。
本案的啟示就是,盡量的,不要去借高利貸。當然了,不要去借這種人的高利貸。后期呢,在全國呢,開始了,浩浩蕩蕩的,轟轟烈烈的小額貸款公司的風潮。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在政策的允許之下,像雨后春筍一樣,密密麻麻的往外冒。然后向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投資的人呢,個個都春風得意,就是好像啊,每年都能掙上幾百萬的樣子,好不令人羨慕。當然啦,像我這種性格的人呢,除了羨慕之外,還有那么一絲絲的嫉妒和恨。這種春風得意呀,一直持續了幾年,到2016年和2017年呢,我就聽到了,越來越多的,虧損的資金鏈斷裂的消息。好像是有一只看不見的手,讓他們掙了一些錢之后,又把那些錢給拿走了。
我想要說的第二個就是,除了個人的高利貸,不要去借。超過一分利以上的正規公司的高利貸也不要去借。前面我說過了,當任何一個企業的貸款的融資的成本超過了二分利的時候,基本上這個二分利就是他的凈利潤,而且這還是好的時候??傊M量不要去借高利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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