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現形式,網絡共同犯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其一,在廣義上,網絡共同犯罪是指數個行為人共同實施的危害網絡秩序所構成的犯罪行為。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網絡犯罪包括針對網絡系統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均屬于網絡共同犯罪,而無論共同犯罪發生的場合。其二,在狹義上,網絡共同犯罪當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針對網絡系統及網絡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
網絡共同犯罪問題的提出,主要基于兩個原因:(1)作為一種新型的通信工具,網絡為傳統的犯意聯絡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為一種特殊的載體,網絡中蘊涵了各種數據資產,提供了與傳統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場所和犯罪對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觀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大慶市律師事務所提醒您因此,網絡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學問題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何對待通過網絡達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問題。首先,犯罪主體的狀況難以確定。在網絡危害行為中,其中相當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有的也僅僅到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其次,網絡上用戶的隱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狀況也難以確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則要求各個行為人的身份必須特定化。如何認定其特定之含義將影響共同犯罪成立與否與刑罰輕重。再者,網絡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聯絡變得更為復雜。有時行為人并非有意相約,而是偶爾于網絡中相遇,便一起攻擊某一個計算機網絡系統,至于其攻擊動機如何,攻擊情況是否順利,攻擊結果怎樣,甚至其攻擊了什么,行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
其二,如何對待通過網絡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問題。一方面,因網絡行為所特有的技術性因素,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難度。另一方面,在網絡共同犯罪行為中,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表現出來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無法分清不同行為人與犯罪結果之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的程度。于是,也無法對行為人進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況下,除了教唆犯、組織犯之外,實行犯與幫助犯在計算機網絡空間里的犯罪行為都表現為攻擊性指令程序,無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個行為人操作實施的,幫助犯與實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廣義的網絡共同犯罪來看,并不能顯著地反映網絡犯罪的特性,如數個行為人共同針對計算機網絡硬件所實施的盜竊、破壞行為,均未與傳統共同犯罪之形態認定有顯著不同。因此,筆者將要討論的網絡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狹義上的觀點,主要針對通過網絡實施的危害網絡系統及其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