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脫離后其他犯罪者實施的犯罪行為,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是脫離者不承擔共犯責任,這與共犯處罰的根據密切相關。關于共犯處罰的根據,理論上有責任共犯說、行為價值惹起說、惹起說等不同觀點。雖然觀點聚訟,但在對待脫離者的刑事責任上,則無論根據哪一種理論,都可以得出脫離者不對他的犯罪行為負共犯責任的結論。如惹起說認為共犯之所以處罰是因為與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結果。
根據這一理論,在共犯關系脫離的情況下,脫離者不僅與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聯絡,而且給予他人實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與正犯惹起的犯罪結果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從而也不對其承擔共犯責任。
對于脫離者脫離前的行為,從司法實踐與有關國家的刑法規定來看,一般也是免予處罰的。這有理論上的依據和刑事政策上的考慮。從理論上來說,脫離者的行為是著手前的預備或陰謀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并無實質的危險,同時脫離者又系自動放棄犯意,主觀惡性較小。
大慶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的要求,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也應當從輕處罰。從刑事政策上來說,這樣處理無疑是給犯罪者“架設后退的金橋”(李斯特語),對于鼓勵犯人改過自新,瓦解、分化和打擊犯罪組織顯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然并不是說脫離者可以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結合具體案情,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處罰:
(1)預備行為構成犯罪的。如甲、乙為了搶劫成功,事先各自購買了槍支。但在實施搶劫前,甲因懼怕而放棄犯意,并沒有參加搶劫。甲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2)共謀實行重大的犯罪活動,并進行了預備活動。如共謀搶劫國家金融機關、爆炸國家重要設施、部門等。是否屬于“重大”的犯罪,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使用的犯罪方法等。
(3)為阻止他人實行犯罪做出了誠摯的努力,但并沒有真正阻止他人實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雖然答應放棄犯意,但是仍然實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須注意的是,即使是應追究以上行為的刑事責任,也應從輕處理。即將共犯者的脫離作為從輕處理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