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共同受賄犯罪需要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即我們研究的共同受賄犯罪是以現行法律規定確定的共同受賄罪為基礎的。刑法關于共同犯罪及受賄罪的規定等刑法規定是直接法律依據,除刑法典外的附屬刑法、單行刑法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大量的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性規定也是重要的依據。
大慶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其中比較重要的解釋性規定有兩個,一個是2003年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五)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中規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丁作人員?;蛘邍夜ぷ魅藛T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第二個是2007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