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律師提醒您犯罪形態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預備、未遂和中止。共犯與犯罪形態的關系,一部分是根據整體責任的原則來認定的,而有的卻不盡然。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在簡單共犯即在共同實行犯罪的場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體既遂,由全體共犯人承擔既遂的罪責。對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慮未完成罪的問題,只是考慮作用大小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如果整個共同犯罪歸于未遂的,全體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體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二種情況是在復雜共同犯罪的場合,因為除實行犯之外,還存在著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通常整個共同犯罪的進程從屬于實行犯的進程。如果實行犯實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就按既遂犯處理;如果實行犯實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是未遂犯,適用未遂犯的規定處罰。
三種情況是部分共犯人中止。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具體認定應把握兩大原則:一是必須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單獨成立中上。這個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為對犯罪所起的作用。幫助犯想單獨成立中止,必須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幫助;教唆犯想獨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實行犯只要本人自動中止犯罪、放棄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單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實行的場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須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實行到既遂。二是部分共犯中止行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綜上所述,對共同犯罪的認定、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共同犯罪人理論中主犯與首要分子、主犯與從犯、共犯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等方面的問題談了一些個人看法和見解。關于共同犯罪的理論博大精深,我只是對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闡述,還有許多方面需要深入細致地理解和把握。有不當之處請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