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人:李少文,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華有限公司工人,住紅崗區八百坰,電話:13836940700。
被申訴人: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華有限公司,
地址:大慶市紅崗區八百坰中路,光大銀行八百坰支行對過。
法定代表人:張波,職務,董事長。
第三人:大慶石油管理局,
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龍南。
法定代表人:曾玉康,職務:總經理。電話:5985273。
申訴事項:
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訴人一次性給付給申訴人因無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65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825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繳工作11年來的養老、工傷、醫療等等法定各項社會保險金;
3、依法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次仲裁全部費用;
4、依法裁決第三人與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1995年4月開始在大慶石油管理局鉆井二公司的下設單位,即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華有限公司處工作,職務是工人,工作時間已長達11年之久。但是今年的10月初被口頭通知不用來上班了,10月長假后一直與單位協商沒有結果,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單位也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申訴人的工作單位,雖在形式上是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華有限公司,而實際上形式用工管理權的是大慶石油管理局鉆井二公司,工資關系也是和大慶石油管理局鉆井二公司存在工資關系,勞動合同的甲方也清楚地表明是大慶石油管理局鉆井二公司風華公司,大慶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您依法應由大慶石油管理局承擔解除合同的連帶法律責任。
申訴人在依法應被視為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無故解除合同,請勞動局依法公正裁決,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慶市勞動局
申訴人:李少文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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