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仲裁員,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接受A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在B某申請其網站技術開發合同糾紛中發表代理意見。通過調查取證,及仲裁庭調查,現發表代理意見,現簡述案件基本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本案合同分別是主合同和將交友部分分離出來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加急優先履行,胡完成了補充合同,但B某拒付補充合同價款,違約在先。據此,依法A某完全有權決絕履行,中止合同。
另外,仲裁員開庭時提出審查主合同程序的交付問題,仍然是B某違約在先。開庭A某已經演示主合同程序,里面有程序完成的時間均是在2005年7月份之前,當時B某拒絕質證。主合同第三條2款B項明確約定,程序完成即支付10000。驗收后支付6000。也即,交付方式是先給10000,后交付程序。驗收后再給6000。就是說B某要不先給10000,我當然不給你程序。
另外,補充協議交友才約定了兩個版塊,B某后增加了8個版款,開庭時程序已經演示完畢。A某同意了,但胡同意了是次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B某同意了,雙方同意,就是事實上的合同變更、合同內容增加,價款依法自然應增加,期限自然應延長。B某主張的7月6日早沒有現實意義了。
本代理人的法律意見是:
一、本案的核心是誰違約,代理人認為是申請人B某違約。
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誰違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A某逾期提交程序,且程序不合格就是其違約。反之,若A某如期提交合格的程序而B某拒絕接受并拒絕支付合同款項,就是B某違約。誰違約誰承擔違約責任,將承擔本案敗訴的結果。我認為申請人B某三次違約。分別是拒絕支付補充協議款;拒絕支付主合同10000元款項;拒絕接受主合同程序。
第1次違約。
本案合同有二,分別主和同與補充合同,履行時間又有先后之分,交友的補充協議先履行,在簽訂的30日之內。
交友部分完成且交付且過30日驗收期,B某且未有質量異議,B某在網站的交友部分在驗收期之后作了大量廣告。但是B某拒付該部分價款2000元,這就是第1次違約。
大慶市律師事務所提醒您證明補充協議已經履行的證據有:
1、注冊人員名單,B某拒絕質證;
2、有證人;
3、有交友網站軟件,關于演示問題,提交的光盤單獨在光盤上打不開,只能在服務器上展示。光盤上軟件必須下載到電腦上方可使用;
4、晚報廣告,B某主張3月份就有,他應該舉證。且3月份就有也是對的,3月30日補充協議,要30日內完成,提前廣告是正常的。
第2次違約。
合同約定完成后B某先支付10000,驗收期30天后支付6000。本案主合同完成后B某沒先付10000是第2次違約,還拿著錄音機去偷錄,你該先支付款項的,你還讓A某先提交什么程序?還名正言順偷錄,理直氣壯的先要程序。雙方顯然是不對等的。假如錄音是真的,那A某有理不敢出聲,你說合同的履行公平嗎,顯然是顯失公正的。
誰違約應依照事實和法律認定,不是依照誰不敢說話,誰自認來確認。要如此定,社會上買賣糾紛是誰老實誰就成違約方。
在B某拒付補充合同的2000元后,A某有權拒絕B某要求其先履行的要求。何況主合同本身就是這樣約定的,先付10000,后交程序。